公告日期:2023-03-30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企业管治守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 至 2 名。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十四天通知全体委员;当董事会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有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其履行。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战略委员会一半以上委员选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四)会议通知的日期。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七……[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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